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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局近日印发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明确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将师承教育开展情况纳入大型中医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中,中医药指导老师同时备案带教的继承人数量不得超过4人。
办法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其中,明确指导老师应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
继承人则应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指导老师认可的资历、学识、专长、能力和人品等,能够保证跟师时间,完成指导老师指定的跟师学习任务。
符合条件的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跟师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不少于8个半天。指导老师负责继承人的跟师学习质量和传承效果,根据继承人专业能力、资质水平确定师承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带教时间不少于8个半天。指导老师同时备案带教的继承人数量不得超过4人,鼓励带教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中医药局表示,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将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师承教育及投入情况,纳入大型医院巡查、绩效考核的必查内容,作为中医医院评审的重要指标。同时,应将师带徒情况纳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标准,鼓励相关机构对完成带教任务的指导老师、通过出师考核的继承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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